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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东南州关于开展有奖发票活动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6年6月12日   作者:   来源: 本站  浏览量: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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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全省提振消费工作部署,激发消费需求,营造消费氛围,规范市场主体开票行为,鼓励消费者依法取得发票,拟在全州范围内开展有奖发票活动,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活动时间

1.可参与活动发票的开具时间:2026年6月13日至2026年12月31日(资金提前使用完毕即提前结束)。

2.有奖发票系统抽奖上线时间:2026年6月13日(具体时间以系统上线为准)。

二、活动内容

个人消费者以本人名义,向在国家税务总局黔东南州税务局辖区内已办理登记的餐饮、住宿行业经营主体,购买商品和服务,且取得的票面金额不低于100元(含税)的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以下简称数电发票),可参与抽奖。

三、活动规则

(一)参与方式。个人消费者在参与活动的住宿、餐饮市场主体使用“云闪付APP”或“银行APP(云网版)”单笔消费100元及以上(充值或储值类消费不参与活动),且取得票面金额不低于100元的“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以下简称“发票”)的可参与抽奖。中奖后,奖励资金以电子现金消费券的形式通过“云闪付APP”发放至中奖消费者云闪付APP账户,该消费者在2026年12月31日前核销使用,过期后自动作废。单用户单日在单商户开具的有效发票仅1张能参加活动;单日单用户上传不超过3张;单用户单月不超过30张。

(二)开奖方式。采用“即时抽奖开奖兑付”方式。二次开奖(州级特别奖)时间分别为2026年7月22日、8月30日、9月30日,以州商务局具体公告为准,抽奖结果公示结束7个工作日内告知消费者并同步发放到位。

(三)奖金兑付。通过有奖发票抽奖所获得的奖金以电子红包(云闪付红包)形式通过活动平台发放给中奖用户,红包不能提现、转账,可等同于现金用于消费支付。

(四)奖项设置。“即开即抽”设10元、20元、40元、80元、200元、400元、800元七个档位。“二次开奖(州级特别奖)”设一等奖5名,每名奖金10000元;二等奖20名,每名奖金5000元;三等奖75名,每名奖金2000元。(其中7月22日抽取一等奖1名、二等奖6名、三等奖20名;8月30日抽取一等奖1名、二等奖6名、三等奖20名;9月30日抽取一等奖3名、二等奖8名、三等奖35名)(温馨提示:二次抽奖中奖金额含个人所得税,中奖人员实际获得云闪付红包金额为中奖额度的80%)

四、活动范围

(一)市场主体参与条件。

1.在黔东南州行政区域范围内依法注册登记。

2.应为餐饮、住宿行业。

3.可正常开具全面数字化电子发票。

4.具备完整的财务制度和专业的财务人员。

(二)消费者参与条件。

个人消费者(自然人)。通过真实消费后取得的全面数字化电子发票,发票必须为个人实名制发票,发票抬头需为消费者本人姓名,且与申请平台APP注册的信息保持一致。

(三)参与抽奖发票要求。

1.发票须为个人消费者以本人名义向餐饮、住宿行业的经营主体购买商品和服务取得的且通过发票查验为真实的的全面数字化电子发票。

2.发票开具日期须在本次有奖发票活动实施期(6月13日至12月31日)内,单张发票票面金额(价税合计,下同)100元(含)以上。

3.发票信息完整、清晰,无涂改、伪造、变造等情况,发票号码、开票日期、金额等关键信息可正常识别。

4.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发票不纳入抽奖范围:

(1)非活动区域或未参加活动的市场主体纳税人开具的发票;

(2)购买方为非个人消费者的发票;

(3)未填写个人姓名或填写个人姓名与消费者“云闪付APP”实名认证信息不一致的发票;

(4)已开具红字发票及所对应的原发票(即红冲发票);

(5)票面有“收购”字样的发票(即反向发票);

(6)抽奖时经校验为红冲发票、非正常纳税人开具的发票;

(7)通过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

(8)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

五、活动流程

(一)消费者在活动期间,到黔东南州参与活动的住宿、餐饮市场主体,使用“云闪付APP”消费100元及以上,取得符合条件的发票后,通过“云闪付APP”或“银行APP(云网版)”指定活动页面选择支付交易,并上传对应发票,系统自动完成识别;

(二)系统识别完成后,用户在上传页面确认上传信息,系统同步触发发票及“云闪付APP”支付核验比对,确保交易行为发生在活动期间;

(三)核验比对通过后,消费者可参与即时抽奖,抽奖结果实时反馈;

(四)中奖后电子现金消费券实时发放至消费者“云闪付APP”账户。

(五)二次开奖(州级特别奖)由黔东南州商务局会同贵州银联在第三方机构公证下开展。

六、其他事项

(一)对活动期间恶意红冲套利的经营主体或个人,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活动规则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虚开发票、盗用或冒用他人信息参与活动或其它作弊违规行为等),一经发现取消参与者(包括经营主体或个人用户)活动参与资格,同时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二)经营主体拒绝向消费者开具发票、开具虚假发票的,消费者可通过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或拨打12366电话举报。对查实的发票违法行为,将依法予以处理。

(三)本次活动有关规则可根据上级政策要求和实际工作情况动态优化调整,如有调整另行公告。

(四)本次活动由黔东南州商务局、黔东南州税务局、贵州银联负责解释。

活动咨询电话:

12366(开具发票投诉)

95516(发票上传、发票校验、发票抽奖、红包发放、红包使用)

特此公告。

 

黔东南州商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黔东南州税务局

2026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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